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美国精神病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美国精神病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鲸鱼在水下如何睡觉的
鲸睡觉的时候,总是几头聚在一起,找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头朝里,尾巴向外,围成一圈,静静地浮在海面上。这样做既可以保持身体平衡,也可以保护幼仔,如果感知到什么危险就会分散开来。
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智力比较低的生物。我认为它是主脑和副脑同时工作的。在睡觉的时候,脑子只有一半是在休息而另一半会继续运作维持本能的基础活动。这一点任何生物都差不多。
鲸类属于哺乳动物,它们也需要睡觉,也要休息,但是在茫茫大海之中,鲸是如何睡觉的呢?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鲸类睡眠行为都是猜测的,直到2008年,一支来自英国和日本的生物学研究团队发现了一群处于睡眠状态的抹香鲸,终于揭晓了答案:
图注:从海面拍摄到的处于集体睡眠中的抹香鲸,图片来自网络
科学家发现抹香鲸群会以垂直的状态在海面以下15米左右之内进入睡眠状态,就像浮木一样,其睡眠时间与人类相比真的是非常短,在6至24分钟之间,相当于人类的打盹。抹香鲸在水面上换气之后,就会以闭气状态在海面之下进入睡眠。科学家估计抹香鲸的睡眠仅占其一生时间的7%。
2017年,摄影师Franco Banfi在加勒比海拍摄到了抹香鲸睡觉的珍贵照片,请大家欣赏一下:
除了自然状态之下的鲸类,我们对于鲸类水面更多的认识来自于圈养的鲸类, 比如虎鲸。
自然状态下的虎鲸一般会浮出水面呼吸一次,然后在潜入水中进行3至5分钟的静止水面。不过在美国海洋世界中的虎鲸因为离开了自然环境,它们以浮出水面的方式睡眠。虎鲸在睡眠中一半的大脑停止工作,另一半大脑则处于迷迷糊糊的状态,这种左右大脑交替休息的状态被称为USWS的脑慢波睡眠。之所以有一半大脑仍然具备一定技能,是因为要控制身体在海洋中的状态,对危险做出反应等等。
图注:成群活动的虎鲸,图片来自网络
包括虎鲸在内的各种海豚以USWS的脑慢波睡眠进行休息,它们的睡眠方式也更加多样,包括了静止和缓慢游动。
图注:处于睡眠状态的海豚,图片来自网络
其实我们对于鲸类睡眠的研究非常有限,由于我们观测和研究条件的限制,对于鲸类睡眠的认知也处于起步阶段。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首先能肯定的是鲸鱼也是睡觉的,不然以人类仿生学的尿性,人类估计现在也不需要睡觉了。其次,鱼是靠鳃呼吸的,鲸鱼是靠肺来呼吸的,这个也众所周知。
那么问题就来了,鲸鱼水下呼吸不了,那鲸鱼咋睡觉呢?
我们用枚举法来看下,要么他吸一口气然后就憋住,用一晚上。这种方法简单来看也是可行的,毕竟睡觉时很少动,消耗氧气比较少。
要么他游到浅滩,露出北部的鼻孔,这样就不会被呛死了。但是这样他不就搁浅了吗,显然不正确。
要么他大大吸一口气,然后内部膨胀,浮力让他浮在水面上,就不会被淹死了。道理上讲的过去,和第一个是类似的,这样就不太好呼吸了,需要他身体有特殊的结构来存储大量氧气以供他不缺氧。
要么最后一种情况,很多动物都是这种情况,短暂性睡觉,碎片化利用时间。不像我们人类一样每天7小时以上连续性睡眠,类似于我们打盹一样,每次只睡20分钟,对于鲸鱼这么大的肺活量,二十分钟沉入水底是淹死不了的。
比较有意思的是,他们睡觉像立着的木头,一群睡在一起,一动不动,快憋不住了就露头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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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杀人的精神病怎么处理
最典型的例子是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事件,导致里根受伤,仅仅因为嫌疑人经鉴定有“精神问题”,就被免于起诉,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而不是送到監狱里坐牢。
国外对杀人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由此可见一斑。
在《精神病学》教科书中,有一章是“司法精神病学”,专门讲述在司法程序中有关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的司法鉴定和犯罪分子“诈病”的识别与鉴定等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相对于欧美西方国家而言,一般都是从严从重的。
在这方面,已故我国著名精神病学家刘协和教授生前也曾多次呼吁:
“刀下留人!”
如何与国际接轨,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国外,当一名罪犯被鉴定成为无自主控制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后,往往也是会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精神疾病,又称心理疾病,主要是指因外部环境、疾病或生理遗传等因素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而产生的病症。比如因外部环境应激导致的常见抑郁、强迫症、焦虑、恐惧都属于日常心理疾病的症状,如果不加以控制与引导,可能会恶化至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阶段,最终形成重度精神病。
由于轻度、中度心理疾病患者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的与人沟通和劳动等社会属性,所以通常是可以不用强制治疗的。不过由于这些患者仍然存在一定的人格障碍,所以当遇到外部环境压力时,由于无法利用语言等手段表达情绪,所以通常会采取肢体语言来表达,最终酿成暴力倾向,甚至出现伤人杀人事件的产生。
按理说杀人偿命,但这并不适用于精神类疾病患者。因为当精神疾病患者因发病产生攻击行为时,通常会被认为产生人格障碍而导致无自主控制能力。在国际普遍认同的刑事司法通行原则当中,无自主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往往是免于刑事责任的。
在外国司法部门普遍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案件的认定,主要参考和遵循的是美国法学会在1962年模范刑法典当中提出的“实际能力规则”的主张。根据该规则,首先是需要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罪犯进行医学鉴定,并以鉴定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是通过问询等手段判断罪犯是否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认知。最后是对罪犯是否具备实际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综合性测试进行统计量化,并形成测试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在这三项认定之后,如果结论认定罪犯拥有精神疾病,就将免于刑事责任或极刑,反之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处以相关刑罚。当然这个认定是不包括反复实施犯罪和存在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反社会型罪犯(变态)的。
比如1981年美国知名的“刺杀里根”案当中,由于罪犯约翰-欣克利在刺伤总统里根被捕后进行的精神鉴定当中被判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尽管终身在精神病院当中接受治疗,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被无罪释放。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章莹颖案,虽然主犯克里斯滕森先是申请而后放弃了精神疾病辩护,不过也因此无法断定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行为,但是这影响到了陪审团对于克里斯滕森是否处以死刑的争论,最终在12人的陪审团当中由于有2人认为其存在精神疾病而未能就处以死刑问题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最终仅被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也对无自主认知行为能力的精神类疾病患者给与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罚,但是鉴定极其严格。
比如日本1990年的宮崎勤连环杀人案,就进行了长达7年的审判,而审判的重点就是围绕宮崎勤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进行讨论,因为在日本同样完全无自主控制能力的精神患者会免于刑事处罚。为此日本检方找了三组精神疾病医师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组认为有精神分裂,但是剩下两组认为有多重人格障碍,这等于证明宮崎勤是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无自主控制能力,所以最终宮崎勤被判处死刑。
再比如2011年的造成77人死亡的挪威于特岛惨案,罪犯布雷维克在被捕后就曾接受过两组精神病学医生的观察,在第一次检查当中,挪威的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其拥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第二次检查当中,第二组专家认为在观察期内并未发现布雷维克有发病可能,最终在法庭证人陈述阶段,第二组专家分别认为布雷维克只有中度偏执精神类疾病,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监禁。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涉精神疾病类犯罪拥有较为完善的措施,不但采取多组专家对罪犯精神疾病进行验证,而且即便是罪犯确实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也将会采取强制措施隔离在精神病院,以免在社会上造成危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美国精神病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美国精神病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